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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会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实施方案(2026年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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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办〔20265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联合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务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新会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实施方案(2026年版)》经区政府十六17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反映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317



新会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实施方案(2026年版)


为贯彻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科学调剂使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使资源向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项目倾斜,实现环保指标、土地等重要资源的高效配置,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等文件精神,结合新会区实际,制定新会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区内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总磷、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方案执行。今后国家、省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我区将同步增加。

二、调剂使用原则

按照准入调剂、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后续监管的原则,对适用范围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资源配置管理。

  1. 准入调剂原则

凡属于现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限制、禁止或淘汰类的项目,不论其建设性质是新建或者扩建、改建的,均不予调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1. 科学评价原则

对适用范围的建设项目从产业定位、能耗强度、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环保要求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细分评价指标并进行量化评分,择优分配。

  1. 动态管理原则

综合评价的各评价指标采取动态管理,随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变化而及时调整。

  1. 后续监管原则

加强对已调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设项目的后续监管,通过日常检查、在线监测等途径核查建设项目建成后实际情况与申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时建设内容的相符性,对存在超标排放等情况的,将依法处理。

三、调剂使用方案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分为简化调剂方式和综合评分调剂方式,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过会项目或列入省、市、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少、对环境影响轻微的建设项目,可采用简化调剂方式,减少办事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其他项目采用综合评分调剂方式。可调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为新会区已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遇我区暂时无主要污染物排放可替代总量指标的,待通过减排腾出主要污染物排放可替代总量指标后,再依申请时间先后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

(一)简化调剂方式

1.设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综合评分调剂起点,其中化学需氧量为0.5/年,总磷为0.01/年,氮氧化物为1/年,挥发性有机物为0.1/年,建设项目需调剂的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均在调剂起点以下的,不需进行量化综合评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直接在新会区可替代总量指标中予以调剂。

2.对于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过会项目或列入省、市、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如项目环评报告核算出的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项目之前在招商联席会时提出的排放量的1.1倍,就不需进行量化综合评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直接在新会区可替代总量指标中予以调剂。

(二)综合评分调剂方式

建设项目需调剂的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中,任何一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调剂起点及以上的,以及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过会项目或列入省、市、区的重点建设项目不符合简化调剂方式要求的,需进行量化综合评分,评分后总分在75分及以上的,或者总分少于75分但经区政府同意给予安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可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在新会区可替代总量指标中予以调剂。由政府主导推动建设的园区集中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等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污染治理项目,可免于量化综合评分,直接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在新会区可替代总量指标中予以调剂。

1.评价指标和量化评分标准

1)产业定位(共10分)

基本分项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内限制或淘汰类的项目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项目,以及我区限制或禁止发展的项目,得5分;否则不得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

加分项(5分封顶)

A.项目属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中优先发展产业或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的,加3分。

B.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的,加3分;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加2分;列入区重点项目的,加1分。多项得分的取最高分值。(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

2)能耗强度(共10分)

基本分项

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低于上年度我区规模以上工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加分项

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低于上年度我区规模以上工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90%以上(含90%)的,加5分;低于90%-70%(含70%)的,加4分;低于70-50%(含50%)的,加3分;低于50-30%(含30%)的,加2分;低于30-10%(含10%)的,加1分(封顶5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3)投资规模(共5分)

基本分项

珠西新材料集聚区、新会智造产业园(大泽园区、凤山湖园区)、银湖湾滨海新区(含粤澳(江门)产业合作示范基地)、新能源汽车双碳产业园、会城街道(含新会经济开发区、广东轨道交通产业园)、银洲湖纸业基地等地区实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地区4000万元以上的,得3分,否则得1分。(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

加分项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项目实际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的,加0.5分,最高加分2分封顶。(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

4)投资强度(共10分)

基本分项

进入广东轨道交通产业园、高新区-三江睦洲联动发展先行启动区(三江、睦洲片区,含江睦新能源双碳产业园)、珠西新材料集聚区不低于400万元/亩;新会智造产业园(大泽园区、凤山湖园区)、粤澳(江门)产业合作示范区(新会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园)、银湖湾滨海新区不低于350万元/亩;其他地区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相关标准如有更新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得5分,否则不得分。(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

加分项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项目实际投资每增加50万元/亩,加0.5分。最高加分5分封顶。(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

5)容积率(共5分)

基本分项

工业地产、仓储物流项目容积率不低于2.0的得3分;其他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5的得3分(其中珠西新材料集聚区的工业项目不低于0.7的得3分);否则得2分。(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加分项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工业地产、仓储物流项目容积率每提高0.25,加0.5分;其他工业项目容积率每提高0.5,加0.5分,最高加分2分封顶。(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6)环保要求(共60分)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

选址合理性(共15分)(加减分后封顶至15分、封底至0分)

A.基本分项

选址符合生态环境、用地等相关规划,具有环境可行性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B.加减分项

a.选址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加5分;选址在未完成规划环评,但在区政府相关文件认定属于村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的,加2.5分。

b.选址边界相距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直线距离少于50米的减5分;直线距离少于100米的减4分;直线距离少于150米的减3分;直线距离少于200米的减2分;直线距离少于250米的减1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涉及化学需氧量和总磷总量指标(共15分)(加减分后封顶至15分、封底至0分)(无生产废水产生的,直接得15分)

A.基本分项

符合废水治理环保相关规定,可实现达标排放,并且受纳水体具有水环境容量的;或者受纳水体不具有水环境容量,排放标准自愿执行相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B.加减分项

a.位于工业集中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生产废水交工业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加5分。

b.生产废水属于零散工业废水,交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企业处理,加3分。

c.有生产废水产生但通过治理有回用的,回用率每提高20%1分。

d.自愿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从严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按从严执行的排放标准减少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每减少20%1分。

e.集中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加5分。

f.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1吨(含1吨)-2吨之间的减1分,在2吨(含2吨)-3吨之间的减2分,在3吨(含3吨)-4吨之间的减3分,在4吨(含4吨)-5吨之间的减4分,5吨(含5吨)以上的减5分,但集中工业污水处理项目不减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涉及废气中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共15分)(加减分后封顶至15分、封底至0分)(无含有氮氧化物废气产生的,直接得15分)

A.基本分项

符合废气治理环保相关规定,可实现达标排放,并且所在区域具有大气环境容量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B.加减分项

a.排放的氮氧化物仅来源于燃料燃烧且所使用燃料为清洁能源的,加5分。

b.自愿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从严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按从严执行的排放标准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每减少20%1分。

c.集中供热项目加5分。

d.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吨(含2吨)-3吨之间的减1分,在3吨(含3吨)-5吨之间的减2分,在5吨(含5吨)-7吨之间的减3分,在7吨(含7吨)-10吨之间的减4分,10吨(含10吨)以上的减5分,但集中供热项目不减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涉及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指标(共15分)(加减分后封顶至15分、封底至0分)(无含有VOCS废气产生的,直接得15分)

A.基本分项

符合VOCS治理相关环保规定,可实现达标排放,并且所在区域具有大气环境容量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B.加减分项

a.自愿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从严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按从严执行的排放标准减少VOCS排放总量的,VOCS排放总量每减少20%1分。

b.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不减分,否则减5分。

c.位于主城区且在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减5分;位于主城区且在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之外的,基本分项和加减分项均不得分。

d.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在1吨(含1吨)-2吨之间的减1分,在2吨(含2吨)-3吨之间的减2分,在3吨(含3吨)-4吨之间的减3分,在4吨(含4吨)-5吨之间的减4分,5吨(含5吨)以上的减5分,但属于规划定点的喷涂共性工厂项目不减分。

e.从事来料加工的喷涂项目减5分,规划定点的喷涂共性工厂项目除外。(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2.综合评分调剂程序

为使方案具备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综合评分调剂方式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填写《新会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申请表》,并由建设项目属地镇街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核实同意后,连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各相关单位评分所需材料交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上材料各需两份,见附件1)。

    (2)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在收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申请后,立即组织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评分,各相关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并函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3)项目综合评分低于75分的,不予安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但属于盘活低效用地、弥补产业链空白或薄弱环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给予安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除外);评分在75分及以上的,可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在新会区可替代总量指标中予以调剂。各单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均在调剂起点及以上且少于10/年的,由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出具初审意见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区领导审批;任何一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10/年及以上的,由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出具初审意见,经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长审批。审批后由区政府出具同意调剂使用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4)由政府主导推动建设的园区集中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等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污染治理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新会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申请表》,并由建设项目属地镇街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核实同意后,连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交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附件1中材料各需两份)。各单项需调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均少于10/年的,由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出具初审意见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区领导审批;任何一项需调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10/年及以上的,由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出具初审意见,经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长审批。审批后由区政府出具同意调剂使用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执行的《新会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实施方案》(新府〔2023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需提交资料的汇总表

2.新会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申请表

3.新会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评分表